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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参与交易所债券和ABS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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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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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就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通知称,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以及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01 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号
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上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
(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三)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
(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
(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
(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交易参与人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租用交易单元或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
(四)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
(五)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
(六)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七)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可以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已经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
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在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时,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结算资金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或者至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开户申请。 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可以继续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按《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并合规使用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 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八、银行自营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标准参照《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0〕209号)执行,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结算,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上交所、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则对债券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进行动态管理, 对银行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02 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号
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深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
(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深交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
(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
(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
(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深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交易参与人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租用交易单元或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
(四)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
(五)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
(六)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七)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可以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已经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
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在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时,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结算资金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或者至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开户申请。 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可以继续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按《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并合规使用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 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八、银行自营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标准参照《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0〕209号)执行,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结算,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深交所、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则对债券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进行动态管理,对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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